黃金存摺-黃金存摺交易


買進黃金

1. 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時,應填具黃金存摺買進憑條,並應按買進當時本行掛牌賣出價格繳交買進黃金價款。
2. 每次買進黃金數量最低為1公克,並應為1公克的整倍數。


回售黃金

1. 回售黃金時,應持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回售憑條,簽蓋原留印鑑,按回售當時本行掛牌買進價格向本行原開戶單位辦理回售;另得申請全行通售業務,於本行任一分行(簡易型分行除外)辦理回售,並選擇是否須憑通售密碼辦理。
2. 每次回售黃金數量最低為1公克,並應為1公克的整倍數,但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結清銷戶者,不在此限。


黃金存摺轉帳

1. 臨櫃辦理黃金轉帳時,應至黃金存摺原開戶行(已申辦聯行通售者不在此限),持黃金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現貨轉帳提領憑證」,簽蓋留存印鑑,及填具「黃金存摺存入憑證」後交付經辦人員辦理。
2. 本行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其黃金存摺帳戶內黃金餘額為限,申請將黃金存摺內之黃金轉帳至本行其他黃金存摺帳戶。
3. 若轉帳帳戶為同一身分證字號時,免收轉帳手續費。
4. 若轉帳帳戶非為同一身分證字號時,依轉帳數量計算,每1公克3元。


定期投資

1.定期投資基本額度
 (1)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每次投資金額至少為新臺幣1,500元(投資下限),並應為新臺幣500元之整倍數。
 (2)定期定量、定期不定量每次投資數量至少為1公克(投資下限),並應為1公克之整倍數。
2.定期投資扣款日選擇
 (1)月扣:應於每月3、8、13、18、23、28日中任一日為投資日。
 (2)半月扣:應於上半月3、8、13及下半月18、23、28日,各擇一日為投資日。
 (3)旬扣:應於上旬3、8,中旬13、18及下旬23、28日,每旬擇一日為投資日。
 (4)週扣:應於週一至週五擇一日為投資日。
 (5)遇假日則投資日為次一營業日。
3.申辦定期不定額或定期不定量時應同時設定
 (1)基準價:計算漲跌幅之基準。
 (2)基準額或基準量:漲跌幅在0%以上~3%以下之投資扣款依據。


提領黃金現貨

1. 欲提領黃金現貨,應先洽本行原開戶單位,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數量並約定提貨日期,俾憑備貨。
2. 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限本行提供之固定規格黃金條塊。
3. 提領黃金現貨時,應持印鑑及存摺,填具「黃金存摺現貨轉帳提領憑證」向本行原開戶單位辦理。
4. 提領黃金現貨時,應補繳貨款差額,該項差額係按提領當時黃金條塊賣出價格與等量之黃金存摺掛牌賣出價格計算之差額。
5. 黃金條塊經提領後不得再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