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融資


簡介
  • 為購置建築基地及興建房屋之融資需要

  • 建築基地貸款

  • 配合信託管理


貸款對象

以取得建築基地之個人或法人,信用良好之客戶。


貸款之種類及核貸額度

一、土地(購地)貸款:按土地評估總值扣除應計增值稅後且不超逾基地取得成本之七成為限。
  (1) 土地經專業鑑價機構鑑估。
  (2) 申請人為財務健全之公司。
  (3) 標購公有土地、法院或公證第三人拍賣之土地者。
二、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依建築業者應支付地主之保證金額核貸,惟最高以不超逾基地評估價值之七成為限。
三、興建房屋貸款:依本行「授信擔保品鑑價作業辦法」核估標準或依建築業者實際規劃預估建築物造價之八成為限。
    依建築業者實際規劃預估建築物造價認定時,應切實審核工案建築成本,必要時得委由建築經理公司代為鑑估供參,由本行核定。


貸款期限

依工程及銷售計劃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如貸款期間基地轉售或建物完工出售時,該出售部份之貸款金額應提前清償。


貸放利率

依本行一般放款利率有關規定辦理。


徵提文件

申請人應以取得建造執照或已有具體之興建計劃,於申請時除檢送本行規定一般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文件,以憑辦理徵信及審核。
一、土地(購地)貸款:
  (一)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正本。
  (三) 具體之興建計劃書、借款償還計劃書。
  (四) 建築基地相片(顯示該基地臨路狀況及附近發展情形)。
  (五) 都市街道圖(顯示該基地座落位置)。
  (六) 買賣契約書(購地)。
  (七) 具結承諾書
二、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
  (一) 前列土地(購地)貸款所需文件。
  (二) 建築業者與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
三、興建房屋貸款:
  (一) 建造執照。
  (二)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 興建計劃。
  (四) 房屋銷售(出租或自用)計劃。
  (五) 借款償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