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債券發行受託人


擔任公司債券發行受託人

依公司法第248條規定,公司發行債券籌措資金時應事先覓受託人,本行可接受擔任債券受託人,就發行公司提供資料審核簽約,俟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公司發行債券後,本行即應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本著誠信及善良管理人之立場,執行查核及監督發行公司履行受託契約上各項任務,以保障債券承購人或持有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