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興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聲明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涉及台端隱私權益,為同時符合國內外稅捐稽徵、洗錢防制、金融機構監理規範及保障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所享有之權利,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台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有關本行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台端詳閱如後附表。

二、個人資料來源: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行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等。(本項於間接蒐集個資之情形適用,並依台端實際與本行往來之業務情形為限)。

三、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台端於申請資料中有向本行提供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情形時,應向該個資當事人說明所提供之內容係依銀行法等法令規定而填報;並應向該個資當事人告知,瑞興銀行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於聯徵中心查詢其個人相關資訊。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就提供予本行為遵循國內外法令規範或辦理業務所必需之個人資料,有未能提供、拒絕提供、提供不足,或有於嗣後撤回、撤銷同意之情形者,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本行並得於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採取必要之措施,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或提前終止所有與前開規範相關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所提供之服務,可能影響台端權益,敬請見諒。

六、台端得隨時透過本行之服務管道(客服專線0800-818-101、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查詢或要求停止對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附表:

一、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存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理、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授信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三)外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四)有價證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五)財富管理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 財產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六)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黃金存摺、電子金融、代理收付、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七)為辨識帳戶持有者之 FATCA 身分,於必要時須申報美國帳戶持有者之資訊予美國國稅局(註:所稱「美國帳戶」,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具實質美國股東之特定外國法人所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八)為遵循 CRS 規範,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
(九)為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ry Act)第6308條規範,於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以傳票命令方式要求調閱時,提供通匯往來銀行帳戶或在本行之任何帳戶相關紀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稅務居民身分、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通訊方式、稅籍編號、帳戶號碼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交易明細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往來金融機構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規範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swift)。
(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國際傳輸。

註:所稱「美國帳戶」,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具實質美國股東之特定外國法人所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