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
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地方縣市政府訂定重建相關規定辦理重建者。
2. 經政府指定之評估機構認定為危險之建築物辦理重建者。
3. 屋齡達30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辦理重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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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1.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2. 重建計畫範圍內參與重建之自然人或法人。
3. 以重建計畫範圍內原有房地為擔保品在金融機構貸款之借款人辦理代償既有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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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及額度 |
• 興建房屋放款:最高按本行認定之建物預估造價範圍內核給擔保放款及無擔保放款。
• 合建保證金放款:最高按應支付之合建保證金範圍內核給擔保放款及無擔保放款。
• 重建工程週轉金放款:最高按所需資金範圍內核貸。
• 安置週轉金放款:以合理所需資金範圍內核貸。
• 代償既有債務:最高按原金融機構貸款餘額範圍內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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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 |
依實際所需時間核定,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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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方式 |
利息按月繳納,本金依約定方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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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 |
• 擔保物:借款人應提供其所有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行,如已設定之前順位抵押權均為本行者,得設定次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個案如有需要,得與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個別約定,按核定貸款金額加二成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行。
• 保證人:視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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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 |
• 興建房屋放款:得一次或分次動用,且應撥入不動產信託專戶由本行控管,並依據建築經理公司出具工程進度查核及融資撥款簽證,按工程進度撥付予營造廠商。
• 合建保證金放款:依據借款人資金需求,檢附相關憑證,以一次動用為原則。
• 重建工程週轉金放款:得一次或分次動用,且應撥入不動產信託專戶由本行控管,並依據建築經理公司出具融資撥款簽證覈實撥付。
• 安置週轉金放款:得一次或分次動用。
• 代償既有債務:依據借款人於原貸款金融機構應償還金額,以一次動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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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注意事項 |
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須在本行辦理不動產信託及設立不動產信託專戶以控管興建資金。
借款人須委託建築經理公司辦理營建工程管理、財務稽核及提供本行認可之續建完工機制。
本行將依客戶收入負債比等綜合評量審查決定核准與否。
本行保有申請案准駁暨申請內容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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