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 |
凡依法辦理登記,其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信用均屬正常之本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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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一.企業購置自用營業場所、更新擴充廠房及設備之中長期資金。
二.企業購置不動產作為投資用途(出租或出售)之短、中長期資金。
三.企業營運或產銷帳款週轉之短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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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方式 |
一.資本支出貸款:以一般擔保放款或無擔保放款方式辦理。
二.一般週轉金貸款:以一般擔保放款、無擔保放款或擔保透支、無擔保透支方式辦理。
三.存單質押借款:以一般擔保放款方式辦理。
四.應收客票融資貸款:以一般無擔保放款方式辦理。
五.不動產副擔保貸款:以一般無擔保放款方式辦理。
六.公司股東以個人之定期存單提供公司辦理質權設定,申請授信之擔保放款(透支):以一般擔保放款或擔保透支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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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期限 |
資本支出貸款:最長期限二十年。
一、一般週轉金貸款:貸放期限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存單質押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存單有二張以上時,應以存單最早到期日之日期為借款到期日)
三、應收客票融資貸款:
(一)以逐筆(件)申請者,以每筆融資期限不超過四個月。
(二)以額度申請者,額度動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不動產副擔保貸款:
(一)本行設定第一順位之不動產,經評估其放款總值扣除原擔保放款後之餘額為副擔保者,最長期限二十年。
(二)因債權確保徵提為副擔保者,貸放期限最長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
五、公司股東以個人之定期存單提供公司辦理質權設定,申請授信之擔保放款(透支):
期限最長為一年,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存單有二張以上時,應以存單最早到期日之日期為借款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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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依本行核定放款利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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